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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二(2016)1685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8-25 点击数:1621 返回:会计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6)1685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以下简称《成本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成本管理规定》开支标准的,市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区级项目,由各区财政局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二、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成本管理规定》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市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区级项目,由各区财政局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三、本通知自201691日起施行。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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