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6)1686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市级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批复;其他市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各区财政局确定。
二、市财政局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市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京财经二〔2010〕598号)同时废止。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