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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相关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0-9 点击数:1072 返回:审计法规
 

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财政部制定了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等事项的表格(见附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使用新表格。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制度,更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理指南等公开文件,依据《办法》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新的执业许可条件、变更、注销等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等。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已受理但预计将于2017年10月1日后作出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申请,应当依据新《办法》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已提交的材料不需要按新申请表格进行调整;需要申请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请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工作。

四、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启用新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之前发放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5月31日。统一换发时间另行通知。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管并优化服务,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

六、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0〕13号)、《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30号)同时废止。《办法》公布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七、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办法》实施情况,加大《办法》宣传力度,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好实施工作。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不断优化内部治理、提高执业水平。实施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8日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附件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附件5.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

附件6.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附件7.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附件8.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附件9.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

附件10.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

附件1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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