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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4-6 点击数:508 返回:税务法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 财税〔2018〕33号
  •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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