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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2-19 点击数:155 返回:税务法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54号
  •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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