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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3-20 点击数:114 返回:税务法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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