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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4-24 点击数:121 返回:税务法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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