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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8-23 点击数:945 返回:审计法规
 

中共农业农村部党组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中央农办秘书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农业农村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党组2020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农业农村部党组

                                                           2020410

     农业农村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部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理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部派出机构、驻外机构、部属事业单位的党委(党组)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含)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秘书长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含)的副秘书长;

(二)部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三)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部党组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以下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下简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内部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五条  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除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应当将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集中统一领导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计划财务司,承担部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工作。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由部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三院”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三院”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计结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编制年度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追加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会同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财务等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编制年度所属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除特别说明外,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履职要求,以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等情况。

对部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其任职期间管理的国有资产应包括单位所办企业的房产、土地、股权投资等。

第十五条  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经济风险防范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或者组织实施审计的部直属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财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审计组应当做好登记、整理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组织实施审计的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参照上述规定听取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财务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和其他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取证情况编写审计证明材料,交被审计单位确认。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反馈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与责任分工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和总体评价;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四)审计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单位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审定,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将所属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印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印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将所属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印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印送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财务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应当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内部审计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或者组织实施审计的部直属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财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申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组织实施审计的部直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绩效管理评分、相关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以及带有苗头性的违规违纪问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审计谈话;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包括依规依纪依法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等;

(五)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审计结果运用情况,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审计的部直属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部直属单位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部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农党组发〔201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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