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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吗?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8-4 点击数:106 返回:会计法规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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