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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年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2-18 点击数:2373 返回:税务法规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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