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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46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4-23 点击数:2330 返回:税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 0119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91(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 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 0119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91(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8/12
    
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
    
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4 /12
    
全年应纳税额=8个月应纳税额+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91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税率表一
    2.
税率表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
、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
    1
、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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