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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8-27 点击数:1873 返回:综合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12]189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管理北京市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加快推进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 2413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2日

 

北京市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 2413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进行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企业认定”)初审工作。

第三条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国家重点企业认定的协管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国家重点企业认定的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工作,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申请材料,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四条  国家重点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北京市认定主管部门分别在本单位网站上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企业认定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相关公告或通知。

第五条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按照国家管理办法执行,申请单位按要求编制申请材料报协管部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在申报材料中须附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六条  按照统一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协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对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按归口在截止日期前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协管部门应明确为每个申报企业服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同时由其与申报企业人员在受理申报材料清单共同签字,并在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报告(表格)上签字。

截止日期后,申报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统一汇总到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授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审核专家在审核之前须签署保密条款和与申报企业无利益关系的声明及责任书。审核结论作为主管部门决策参考,须严格保密。中介机构、审核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审核情况。

第八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核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意见,综合考虑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确定最终推荐上报的企业名单,六部门联合会签后将通过审核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相关部门参加国家最终评审。

第九条  中介机构负责保管五年内征集和审核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备查。

第十条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1 5日内书面提请主管部门。对于已认定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主管部门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规划布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北京半导体协会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及时总结认定企业的发展情况,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推动作用等情况,并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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