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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2-15 点击数:621 返回:税务法规
 

 如何确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主管税务机关可用什么方法来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什么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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