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财政性专用票据的通知
京财综(2015)28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管理,促进票据合理使用。经研究,决定取消本市部分财政性专用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4种财政性专用票据
1.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收费票据
2.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收费专用票据
3.北京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当场罚款收据
4.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专用收据(壹佰元)
5.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专用收据(贰佰元)
6.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伍拾元)
7.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机动车壹佰元)
8.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贰佰元)
9.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手工)
10.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
11.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
12.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收费专用收据
1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规费收据
14.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机打)并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机打)
上述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5年3月31日,自2015年4月1日起废止使用。
二、保留64种财政性专用票据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手工)
3.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机打)
4.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机打)
5.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伍元)
6.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拾元)
7.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拾伍元)
8.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贰拾元)
9.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贰拾伍元)
10.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叁拾元)
11.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伍拾元)
12.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司法考试考务费)
13.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手工)
14.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平推)
15.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机打)
16.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
17.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
18.北京市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贰元)
19.北京市居民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叁元)
20.北京市殡葬行业统一收费专用收据
21.北京市水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手工)
22.北京市水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机打)
23.北京市污水处理费收费专用票据(机打)
24.居民临时二代身份证收费收据(拾元)
25.居民二代身份证收费收据(贰拾元)
26.居民户口簿收费收据(拾元)
27.居民户口簿内芯收费收据(肆元)
28.居民户口簿外皮收费收据(陆元)
29.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
30.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一审结算)
31.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二审结算)
3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一审退费)
3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二审退费)
34.北京市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没款统一收据
35.北京市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统一收据
36.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当场罚款收据(伍元)
37.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当场罚款收据(拾元)
38.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当场罚款收据(贰拾元)
39.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当场罚款收据(伍拾元)
40.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专用收据(拾元)
41.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专用收据(贰拾元)
42.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专用收据(伍拾元)
4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款收据
44.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非机动车拾元)
45.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非机动车贰拾元)
46.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非机动车伍拾元)
4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二)结算类票据
48.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
49.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
50.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手工)
51.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机打)
(三)其他财政票据
52.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
53.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
5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机打)
55.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56.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57.北京市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专用收据
58.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一联)
59.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二联)
60.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61.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62.北京市救护车收费专用收据
63.北京市临床供血收费专用收据
64.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三、涉及取消专用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除上述保留的财政专用票据外,一律不得使用。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