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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有哪些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0-21 点击数:437 返回:税务法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自201411日起,部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将开始执行。具体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代办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跨境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六、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七、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

八、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

九、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

十、代理报关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

十一、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

十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规定,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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