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解读,《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办法》明确了以下六个方面的事项:
一、备案定义。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二、备案时间。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三、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
四、备案频率。《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五、备案分类。《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
六、留存备查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
同时,为增强《办法》可操作性,便于企业查询使用,国税总局随《办法》编写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办理各项所得税优惠事项。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不得擅自要求企业增加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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