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财政部《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务, 可以执行本规定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执行本规定的,应当遵循本规定素有使用条款,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不得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套期保值的相关披露规定。
关于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5)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