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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地税明确疏解非首都功能产业的税收支持政策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6-10 点击数:454 返回:税务法规
 

2016年4月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疏解非首都功能产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试行)》(京地税发〔2016〕7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明确了疏解低端市场、关停企业、迁出企业等适用的税收政策。

一、 对于疏解低端市场适用的税收政策

(一)转让或出售低端市场产权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

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1)企业出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转让资产净值、缴纳的税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补偿金、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补偿金等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转让资产形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

企业房地产被政府征用或收回,能够提供市、区政府有关征用收回的正式文件,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包括京津冀协同发展、疏解非首都功能、产业升级调整),企业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能够提供市、区政府有关符合政策准予转让的正式文件,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契税

企业土地或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购买土地或房屋的,购买价格没有超出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购买低端市场产权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购买低端市场房产所支付的价款、税费等支出可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低端市场房产装修支出达到该房产计税基础50%以上且使该房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按照房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按受益期摊销。

(3)低端市场转型后重新对外出租的,新入驻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购买低端市场房产、土地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免征房产税;其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等,且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区地税机关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对于关停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处于关停期间

1.房产税

对于关停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免征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关停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区地税机关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停企业处置资产阶段

1.增值税

企业因关停发生注销登记的,对其结存的库存原材料、商品等存货不补征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企业房地产被政府征用或收回,能够提供市、区政府有关征用收回的正式文件,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包括京津冀协同发展、疏解非首都功能、产业升级调整),企业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能够提供市、区政府有关符合政策准予转让的正式文件,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3.契税

企业土地或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购买土地或房屋的,购买价格没有超出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4.符合重组改制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营业税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

企业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分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企业合并和分立过程中以股份支付产生的所得,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合并、分立,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4)契税

对合并、分立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分立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对于迁出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企业发生跨区迁移的,对其结存的库存原材料、商品等存货不作补征增值税处理。

(二)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搬迁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1.迁出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最长不超过5年),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搬迁完成当年(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资料:《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2.到迁入地继续经营的搬迁企业,不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

3.对总部迁出但在京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总部未迁出,但将部分资产迁出并在京外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向京外分支机构分配税款。

(四)个人所得税

被拆迁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土地增值税

企业房地产被政府征用或收回,能够提供市、区政府有关征用收回的正式文件,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包括京津冀协同发展、疏解非首都功能、产业升级调整),企业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能够提供市、区政府有关符合政策准予转让的正式文件,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迁出企业符合重组改制条件的,按照本文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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