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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2-17 点击数:1281 返回:综合法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67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支持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制定了《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1116

        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企业登记公告方式,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工商局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适用区域。

第二章  公告程序

第三条 市工商局建设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企业登记公告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告平台),为企业提供注销、减资、合并、分立等公告的发布服务。

第四条 公司决定解散,可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公告平台发布注销公告。注销公告应包含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无需另行向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可不再通过报纸发布公告。

第五条 公司决定减资、合并、分立的,可通过公告平台发布相应公告,可不再通过报纸发布公告。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可通过公告平台发布公告,可不再通过报纸发布公告。

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登陆公告平台,提交有关公告内容。公告一经提交,即发布生效。

第八条 企业申请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其他登记公告时限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公告发布后,可通过公告平台打印有关公告内容。

第十条  企业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公告平台对相关企业进行关注。

第十一条  被关注企业发布注销、减资、合并、分立等公告,公告平台将以短信方式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债权清偿提醒等服务。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如实发布公告,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120日实施,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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