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注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关注
 
最新关注
 
国税总局明确广告费和业务支出费税前扣除口径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6-7 点击数:812 返回:最新关注
 

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通知规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通知特别规定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网站首页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联系我们  ICP14050052  北京朋信缘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