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公告《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重点——再接收不合规定监制章的发票相当于未取得合规票据!!!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

旧发票监制章:由原各省国税机关监制(如下样式)

重点——再接收上述不合规定监制章的发票相当于未取得合规票据!!!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如下图

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的发票可以继续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