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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0-10 点击数:1104 返回:最新关注
 
市级各单位、各区财改局:
根据财改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观定)(财会(2018)10号)规定,现将2019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公告通知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售)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富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方式和继续教育学分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根工作实际自行单位培训、社会机构培训、面授和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继续教育;
(二 )继续教育学分不能少于90学分,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料目内容,其中专业料日科目内容学分不能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三)参加2019年財政部组织的减税费税知识赛的会计人员,成绩获得95-100分的可折算为90学分,成绩获得80-94分的可折算30学分。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9年继续教育并申请登记学分,当年有效。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流程
会计人员续教育完成后,由会计人员本人及时申请登记学分,具体流程为:
(一)会计人员操“北京市财改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p/fac. com. cn)进行学分
登记;
(二)会计人员如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可直接在信息集内容中继续教育部分登记学分,且可将2018年继续教育学分一并登记;
三)会计人员如没有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需要先进行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完成2018年02019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
五、其他
(一)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目前,市财政局正在开发北京市财改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于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同时,根据財改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续教育规定),正在拟定北京市会计人员续育实施办法,拟于2020年1月1日行。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新开发的会计人员信息营理平台中运行,并执行新的比原市会计人员续教育实施办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6日

(联系人:张维;联系电话:5559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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