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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特别提示、提醒!!!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2-10 点击数:1156 返回:最新关注
 

 最近,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弄得大家很紧张,12月31日之前不填报,明年不允许扣除。。。个人所得税APP消息明确:如果不进行修改,已填报的个税专项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等等。。

  其实不用太紧张,但也必须注意!注意!2019年1月1日开始,个税申报可以享受赡养老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父母只需一方满60周岁即可,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分摊最多1000元/月),子女教育(满3周岁-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每个小孩允许扣除1000元/月),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住房租金(北京1500元/月)、大病医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因为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按月申报预缴(一般是单位代扣代缴),年度汇算清缴(一般是个人自行汇算清缴),所以当年度要想在单位代扣代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当年度应该进行申报(大病医疗除外),即,要想在2019年度享受前述专项附加扣除,在2019年12月31日前应该填报(相关信息报给单位财务、或者在个税APP自然人客户端自行填报),如果不填报,单位代扣代缴2019年个税时将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另一方面,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也未自行填报,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为了不给个人和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此特别提示、提醒,要想在2019年度享受上述专项附加扣除,在2019年12月31日前应该将相关信息报给单位财务、或者在个税APP自然人客户端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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