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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社局关于4月份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3-29 点击数:1183 返回:最新关注
 

关注近期社保缴纳问题的朋友注意啦,北京人社新发文,告诉你都应该怎么办:

 一、4月份起,以下单位正常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所有参保单位。

(二)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但未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4月份,以下单位不自动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且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2019年11月(含11月)之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此类参保单位需在3月底前将2020年2月之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后,方可恢复按月正常扣缴。)

三、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缴费

(一)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以上单位如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请缓缴,或者申请缓缴但未通过初审的,4月份自动扣缴3月社会保险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4月5日起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在最晚缴费截止日期前补缴到位的,不加收滞纳金,权益记录记为“正常缴费”。

四、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计息

未缴期间以及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来源:北京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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