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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怎么缴纳个税?怎么签订合同?协议?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8 点击数:1110 返回:最新关注
 

问题缘起

2019年一次培训交流时有人提出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是按劳务申报还是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当时林老师以自身经验谈到,可以按工资申报,但要签订劳动协议。霍律师也补充到,退休人员再任职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昨天,一朋友提出类似问题,“退休人员再任职,签订《劳务合同》,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那样扣5000/月申报的个税,有没有什么风险”?今天,我们进行仔细梳理,解析如下:

一、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协议》?

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即: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有的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从税务角度来讲,取得劳务收入要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要比“工资、薪金”高出许多。

为了避免风险和减少退税带来的麻烦,建议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时签订《劳动协议》或者《聘用协议》。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5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3个文件条款,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除社保以外的待遇同其他员工一样的,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1、退休人员再任职,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协议;2、用人单位支付给聘任的退休人员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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