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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先后顺序?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要汇总纳税?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8-4 点击数:388 返回:最新关注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先后顺序?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要汇总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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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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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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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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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因此,总公司先办理汇算清缴;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办理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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