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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2-17 点击数:4149 返回:最新关注
 
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2-16 阅读次数: 125 [ 字体大小: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27日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启用时间等问题,结合我局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48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领购发票前须按《公告》和《通知》规定式样刻制发票专用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含行业发票,如《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套印《公告》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三、发票专用章式样:
     1、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2、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3、发票专用章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4、发票专用章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横排,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5、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四、发票专用章补充说明
     1、《公告》规定发票专用章中央刊18位税务登记号,但在刻制发票专用章时应据实刻制税务登记号,应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税号位数保持一致。
     2、开具发票时加盖财务章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换刻发票专用章。按照《公告》规定,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公告》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3、纳税人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请按北京市公安局《发票专用章审批流程》办理。
     4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页查询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http://www.bjgaj.gov.cn/web/detail_getArticleInfo_281748_col1159.html)。
     5、凡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均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发票专用章审批流程
     1、单位申请刻制新型发票专用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除企业外,各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各级单位均需提供相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合法存在的相关材料)、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管辖范围(市属企业由治安总队办理,区属企业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到公安机关办理申刻手续;
     2、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后,经办人持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通知书到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刻制发票专用章。印章刻制完成后,企业在印鉴留存卡上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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