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报告的防伪标识到底贴在哪里?一直都很模糊,有的贴在首页右上角,有的贴在签字盖章页签字处右上角,其实这些做法都不是很规范,正确做法:"应在报告正文签字盖章页的右上角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
见下附文件
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
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出具业务报告的行为,保护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 机构对外出具审计、验资、评估等业务报告,应当粘贴协会统一监制和发放的防伪标识。
第四条 协会负责防伪标识的管理工作。对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的要求,是为了预防和打击假冒机构出具业务报告的行为,保护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属于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师行业的自律行为。
使用防伪标识只能认定报告是由具有协会会员身份的机构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机构,即机构对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防伪标识的使用
(一)机构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在报告正文签字盖章页的右上角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
(二)防伪标识由协会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仅限于粘贴在主送单位的业务报告上。
(三)各机构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由专人负责,同时对防伪标识的使用承担相应责任。防伪标识遗失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协会负责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条 防伪标识的申领和发放
(一)防伪标识由协会统一监制并免费发放给各机构使用。
(二)机构在领取防伪标识时应持单位介绍信。
(三)机构申领防伪标识每批次数量,由机构提出申请,协会根据机构上年度出具报告数量予以发放。机构原则上每季度上报一次已领取的防伪标识的使用情况。
(四)各机构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为10个以下时,可上报已领取的防伪标识的使用情况并继续申领。
第七条 业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的监督。对不执行本办法,造成被他人仿冒报告并受到相关部门举报、投诉、查处的,协会不予受理。
第八条 已领用防伪标识的机构,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 机构会员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暂停期间不予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条 外地来京执业的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领防伪标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