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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船税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4-22 点击数:2896 返回:最新关注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l2×应纳税月份数

[]某运输公司拥有载货汽车15辆(货车自重全部为10吨);乘人大客车20;小客车10辆。计算该公司应纳车船使用税。(注: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年税额80元,乘人大客车每辆年税额500元,小客车每辆年税额400元)

解:(1)载货汽车应纳税额=15×10×80=12000(元)

2)乘人汽车应纳税额=20×500+10×400=14000(元)

3)全年应纳车船税额=12000+14000=26000(元)

 法定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特定减免

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4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5、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6、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北京市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011]77号文件,自201211日起,北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在北京市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市政府在灾情发生以后视灾情程度确定减免期限和数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对北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北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11231日。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具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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