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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7-16 点击数:3088 返回:最新关注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今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新政策将在全国范围推广,为确保北京地区各企业单位顺利度过改革适应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提前做好准备:

    一、学习相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是此次政策推广的主要政策法规,已在外汇局及相关政府网站发布,各企业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了解相关政策。

    二、关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相关事宜。

    企业可首先到银行网点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版)”查询自身名录状态,非名录内企业应尽快持相关资料(详见汇发〔2012〕38号文件)到我管理部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否则自8月1日起将无法在银行正常办理收付汇业务)。其中,《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查询途径: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在页面中间位置找到“网上服务”,点击后找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及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下载后填写相关信息。

    三、出口核销相关问题。

    (一)8月1日新系统启用后,外汇局停止办理所有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退税日期在7月31日(含)前的出口业务,企业应于7月31日前完成出口收汇核销清理工作。 对于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外汇局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以及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三)对于企业已领取而尚未使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通过电子口岸后台对其设置“禁用”标识,并由企业自行销毁处理。

    四、辖内名录企业上线准备和监测系统(企业版)接入工作。

    (一)北京地区名录企业可于2012年7月1日起进行本企业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并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办理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名录登记的北京地区企业:如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自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企业的业务管理员用户(ba)初始密码可以通过北京外汇管理部查询;如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自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

    五、关于培训。外汇局委托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于近期组织针对北京地区银行和企业的相关培训,培训具体安排请登录中国外汇网(http://www.chinaforex.com.cn)或企业用户外汇核销网上填报系统(https://210.73.81.188:7003/zlhx)(此网站2012年8月1日起关闭)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六、关于政策咨询问题:北京地区政策咨询可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请企业合理使用:一是外汇局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网站;二是银行客户经理及各行国际业务部;三是外汇局柜台人员;四是外汇局对外咨询电话:68559881、68559877 (该电话为我管理部柜台电话,由于北京企业数量众多,集中咨询量大时占线现象可能比较严重,请企业谅解!)

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

20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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