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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须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4-10 点击数:2619 返回:最新关注
 

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须知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2013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汇综发〔2013〕19号)等通知要求,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2013年外汇年检事项安排如下:

    一、年检时间
    外汇年检时间为即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
    以往年度6月份特别是年检结束前,报送年检数据非常集中,网络和现场拥挤,建议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检时间内尽量提早报送年检数据,错峰申报。
    二、参检对象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管理部办理外汇登记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性企业)在管理部参加年检。投资性企业在境内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按以下两种方式参检:
    1、仅由投资性企业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投资性企业代为集中参检,具体情况有两种:(1)投资性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申报2013年年检信息,不需要为所投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材料;(2)未纳入投资性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畴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将经审核的2012年度外方权益确认表、2012年度审计报告及其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提交给投资性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电子表格需刻入光盘),由投资性企业转报至管理部年检办公室。
    2、由投资性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参检。
    (三)2012年未发生外汇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应当进行外汇年检。
    (四)外汇年检结束后,未参加、未通过外汇年检的企业,其在直接投资外汇信息系统中外汇登记状态设置为暂停,无法在外汇局、银行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需接受管理部查处、补检后才能恢复外汇业务办理。请各外商投资企业高度重视外汇年检工作。
    三、年检内容
    2013年年检信息包括2013年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经审计的2012年度外方权益确认表、2012年度审计报告及其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中,外方权益确认表(见附件2)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其他财务报表有企业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填报。
    四、年检报送方式
    各外商投资企业首选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年检数据报送手续,提倡“谁审计、谁报送”的年检方式,也可委托其他愿提供外汇年检报送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申报。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直投系统)为企业填报年检数据后,不需要到管理部提交纸质材料,但应留存相关材料3年以上备查。事务所需要为企业查询年检状态,确认企业是否通过外汇年检,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1)。
    五、其它
    (一)外汇年检办公地点: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905室 (西客站北广场向西约500米路北)。年检联系电话:63978922。在管理部年检现场办理年检的,依据年检现场公示的程序办理。
    (二)请企业留意年检有关通知和工作要求,主动参加年检。若接到管理部、开户银行催检通知的,及时上网查看外汇年检须知,请尽快参加外汇年检。
    (三)未按时参加2012年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2013年外汇年检数据前,应尽快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章,到管理部接受处罚。管理部将直投系统设置为“暂停”状态恢复为“正常”后,企业按要求办理2012年补检及2013外汇年检。
     (四)没有更换外汇登记IC卡的企业,请尽快到管理部柜台更换IC卡后,参加2013年外汇年检。
    (五)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已经北京市商务委批准清算、办理转内资变更手续的企业可不参加2013年外汇年检,但    须尽快到管理部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六)请各外商投资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随时通过客户端关注企业年检状态,外汇年检状态为“已确认”方为完成外汇年检。
    (七)如外商投资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遗失直投系统管理员(admin)密码,应向外汇年检办公室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企业或事务所应提交经法人代表签字的密码重置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勤勉尽责。对于外汇年检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审计失误、未准确审核年检申报数据等情况,管理部将通报至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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