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9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再执行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管理制度。
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在设立环节可以自主选择任意一家商业银行机构,将其货币资本(金)存入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将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或增资资本(金)存入企业在任意一家商业银行机构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