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调整个体工商户相关政策?
答:为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率、停业管理、发票管理等相关政策。
二、本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政策调整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对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
三、对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计算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月经营额-20000元)×核定征收率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核定月经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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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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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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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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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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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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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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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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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含)至50000元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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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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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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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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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含)至100000元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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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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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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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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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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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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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实行按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实行按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营业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6%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条适用于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除上述以外的收入按现行政策征收管理。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停歇业政策是如何调整的?
答:根据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停业的期限可以跨年度,停业的期限最长为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