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注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关注
 
最新关注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2 点击数:1941 返回:最新关注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网站首页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联系我们  ICP14050052号-1  北京朋信缘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