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来源网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为保证政策衔接,对于原来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有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为可抵减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依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执行,填报资料多增加的一个附表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无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的试点企业可填报本表进行申报。
案例:上海某货物运输企业A公司2012年1月为生产企业甲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甲公司共需支付A公司1110万元。A公司将承揽甲公司的部分运输业务分给非上海货物运输企业B公司,A公司共需支付B公司555万元运输费用(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处理:假设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为甲公司开具1110万元(含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应为A公司开具555万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发票。A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要另行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3《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假设可抵减销售额当期可完全扣除,附表1销售额为1110÷(1+11%)-555÷(1+11%)=1000-500=500(万元),A公司销项税额为500×11%=55(万元)。A公司应纳增值税55万元。甲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仍为A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试点企业差额纳税下的会计处理
沪财会[2012]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根据沪财会[2012]8号文件的规定,上述A公司、B公司差额纳税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A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1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A公司接受B公司提供的劳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
贷:应付账款——B公司 555
B公司为A公司提供劳务
借:应收账款——a公司 55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
若A公司为试点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沪财会[2012]8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或《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应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科目,并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