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解读《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前,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今日,国税总局对《公告》进行官方解读。
解读指出,《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基础上,调整了以下一般纳税人管理事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公告第一条明确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前置条件,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暂停执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三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告第二条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当场登记。
(二)公告第三条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三)公告第四条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税务机关相应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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