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手续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领时提供)。
二、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调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选择申领的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偶然发生大额业务,申领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当前最高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的一倍;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如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三倍以上,应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确认。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初次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作为经办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最近连续三个月内有两次办理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记录且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即满足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的条件,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位人员应当依纳税人申请即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纳税人月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总和。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最高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每次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如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三倍以上,应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确认。
(七)以下纳税人申请增加最高持票数量,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并可一次领用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普通发票。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2.区县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在办理之日前两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的规定。
(八)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手续办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5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