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8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落实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通知》明确,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由纳税人自主安排分期纳税的计划。企业确需调整分期缴纳计划的,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提交《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计划表》并报送备案调整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