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注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关注
 
最新关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备案通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22 点击数:1364 返回:最新关注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您正确申报营业税减免税事项,自2016年2月1日起,我局将上线运行新的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申报系统。您可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纳税申报-营业税减免税申报”模块进行营业税减免税备案及申报事项。
    新系统上线一个月后(2016年3月份)原营业税减免税申报功能将停用,即屏蔽“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纳税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款”模块中“营业税及附件的减免税申报”功能。现就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申报减免税事项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或审批的营业税纳税人(具体减免税事项见附件),一旦符合减免税条件,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在网上进行营业税减免税备案;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或审批后方可进行减免税申报。
    二、备案方式
    请您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纳税申报-营业税减免税申报”进入营业税减免税备案模块,根据不同营业税税目选择相关减免税项目。
    不能进行网上备案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事项为一次性办理。备案完成后,纳税人在减免税有效期内,凡适用的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无需再次进行备案或更正。
    前期已到税务机关完成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本次可不用再次进行备案。
    三、备案时间
    自2016年2月1日始,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申报系统上线后,您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上网进行营业税减免税备案,凡已完成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均可在营业税征期内进行减免税申报。
    未按规定进行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将无法完成正常的减免税申报。
    四、审批方式
    目前,仅有“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这一事项需要进行营业税减免税审批。对于购买了税控收款机还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进行减免税申报。
    对已享受完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再次进行申报。未享受完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进行减免税申报。
    五、申报方式
    在完成营业税减免税备案或审批事项后,请您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纳税申报-营业税减免税申报”,进入营业税减免申报模块进行减免税申报。如您前期已到税务机关完成减免税备案或已经完成减免税审批,可直接进入营业税减免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六、纳税人正常缴纳营业税税款的申报仍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纳税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款”模块进行。
    特此通告。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申报技术支持电话:4006022366
    附件:
    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备案营业税减免税事项清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1日

    附件:
    
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备案营业税减免税事项清单

    符合营业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具体报送事项及所需资料如下:
    (1)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材料。
    ——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2)随军家属就业营业税优惠:
    ——安置企业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⑤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配偶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营业税优惠:
    ——安置企业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④职工名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4)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项目具体承包商和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总投资额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
    ——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6)婚姻介绍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7)教育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省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托儿所、幼儿园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9)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殡葬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3)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5)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7)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养老院类的养老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8)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营业税优惠:
    ——安置企业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③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9)退役士兵就业营业税优惠:
    ——安置企业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20)国家助学贷款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助学贷款台账、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
    ——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1)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报送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的,报送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转让或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
    ——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证明材料。
    (24)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5)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该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27)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属于专项贷款的证明材料。
    (28)专项国债转贷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29)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30)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31)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3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代理金融业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单位证明材料。
    (33)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的贷款清单及接受贷款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名册。
    (34)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35)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费或基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已开具票据存根。
    (36)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7)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服务业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职业学校取得相关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8)科普基地、科普活动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科技部门对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
    (39)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取得高校学生公寓或食堂经营权的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公路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41)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2)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外派海员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3)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与境外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4)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规范证明材料。
    (45)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为军队内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军队系统资质证明材料。
    (46)军队系统空闲房屋租赁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7)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
    ——科技企业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48)大学科技园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49)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原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为原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转制方案批复函。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5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
    (52)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修复保护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3)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4)减免性质代码03083918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保险产品费率表。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5)减免性质代码03041501、0304150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6)其他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7)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
    ——《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
    ——《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资料清单》
    ——购置税控收款机发票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网站首页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联系我们  ICP14050052号-1  北京朋信缘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