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税务局在审阅香港终审法院对兴智投资有限公司诉香港税务局局长案的判决时表示,2015/16年度接受以公允价值计量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报税表。
2014年,香港终审法院受理了一名纳税人对税务局局长的上诉。香港税务局先前确认了一项评估——投资贸易公司需要就2003/04到2005/06纳税年度的未实现收益缴纳利得税。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未实现收益和损失应当以在损益账户中以公允价值体现。在这一点上,双方并无异议。但是,该纳税人依据香港税务条例的一条规定辩称,预期或估算的利润只有在真实发生之后才应当纳税。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应税利润是指“纳税人与其交易相对人之间真实的商品买卖交易所产生的利润以及纳税人向他人提供的专业服务或其他服务所产生的利润,不包括因纳税人股票增值所产生的名义利润或未实现利润”。
关于2013/14利得税报税表,香港税务局理解,如果以公允价值计算应评税利润的公司改按变现原则重新计算将产生巨大的成本。因此,香港税务局同意,接受在利得税报税表中以公允价值计算应评税利润,作为一项临时行政措施。该措施曾被延长至2014/15纳税年度。目前,香港税务局同意将该措施进一步延长至2015/16纳税年度。
(新闻来源:Wolters Kluwer 全球税务研究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