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2002年《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0万元、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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