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第三方信息平台,漳州市国税局发现一条来自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线索:2015年8月21日,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J公司,与注册地在香港的F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J公司将持有的注册地位于另一避税港开曼群岛的M公司20%股权转让给F公司,转让价为3亿元。交易完成后,J公司与F公司分别持有M公司60%和40%的股份。
股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以及直接被转让的标的股权均不在我国境内,通常不会在中国境内产生纳税义务。由于漳州市国税局加大了对避税地“夹层公司”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J公司与F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税务人员通过收集、分析J公司与F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财务报告等信息,了解到M公司于2011年3月注册成立,通过100%全资控股非居民企业P公司,持有我国境内几家公司的股权:P公司100%全资控股L公司、D公司、H公司;D公司、H公司分别持有S公司94.21%和5.79%的股份;S公司100%全资控股W公司;S公司、H公司分别持有N公司72%和28%的股份。
税务人员随后约谈了S公司有关负责人。作为境外非居民企业J公司在境内的代理人,S公司同意代为办理股权转让涉及的纳税申报及相关事项,并按要求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等相关资料。对于J公司向F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中国税务机关是否有征税权,双方有以下争议:
焦点一:J公司旗下M公司、P公司、D公司和H公司是否存在实质性经营?
焦点二:J公司的股权转让安排是否存在滥用组织形式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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