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M保险箱公司实施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有98万元的销售款长期挂账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并未确认收入按期申报纳税。稽查人员随即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胡某了解情况,胡某表示这种情况是由于公司会计人员发生变动,尚未做好工作交接,从而导致没能及时确认收入申报纳税。在随后对该企业的其他经营数据进行梳理和分析时,稽查人员再次发现了疑点:该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中的数据显示,该企业收支账户与负责人胡某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之间,款项往来频繁且金额巨大。这一现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鉴于企业偷逃税款嫌疑较大,稽查人员立即决定,对该企业立案稽查,并对该公司实施突击检查。
通过对企业实施突击检查和账户信息调查,稽查人员获得了胡某的3个银行卡账户,并在其开户银行的配合下,取得了银行卡交易明细流水单。经过统计,胡某这3张个人银行卡自2013年开户以来,合计流入资金额高达2900万元,明显异常。稽查人员详细核查了胡某个人银行账户的每一项交易、借还款情况、理财资金往来情况等,并与该企业销售账目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同时,稽查人员奔赴各地,对胡某个人银行账户有过资金往来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调查,以获取企业物流、资金流向等证据。最终,稽查人员完全掌握了胡某银行卡的资金动态。
完成调查后,稽查人员约谈了胡某。胡某最终承认了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
原来,该企业在销售保险箱时,对于需要开发票的客户,其货款直接汇入该公司账户;如果客户不需要企业开具发票,则其货款直接汇入胡某个人银行卡中。经查,胡某银行卡的进出资金中有540万元属于个人往来款和理财款,1720万元货款已申报纳税,但尚有640万元属于企业销售产品收入并且未申报纳税。加上之前长期挂账未申报的98万元收入,该企业共计隐匿销售收入738万元。针对该公司违法事实,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