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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怎么报税?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0-22 点击数:509 返回:最新关注
 

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在申报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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