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土地整理费、挖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那些需要发票入账?
1.土地出让金:由于税法将其界定为免税项目,理论上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务中,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应界定为合法凭据。
2.拆迁补偿费: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土地补偿款由“不征营业税”改成了“免征增值税”,因此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企业将拆迁工程(含拆迁补偿费、拆迁劳务费)整个承包给拆迁公司的,应取得全额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直接给被拆迁户的补偿费作为拆迁公司的成本处理
3.挖土费:支付给农民工(非雇员)的挖土费等,不得采用工资表发放,应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土地整理费:平整土地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土地整理费应取得增值税发票。
5.设计费、项目咨询服务费、工程监理费:房地产企业向境内公司支付的设计费、项目咨询费、监理费,应当取得提供服务的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需取得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作为入账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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