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规定,代理人和代表人只能根据授权人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或者代表工作,本身不能超出授权活动,因此不属于中介性质,其所发生代理费不受此文件限制。
“回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商业贿赂性质支出,自然不得在税前扣除。
“销售折扣”“返利”属于交易双方也即销售方给予购买方所达成的让价让利行为,是一种促销激励手段,与手续费及佣金不能等同,其所发生的折扣及让利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业务提成”一般是企业内部员工或销售人员根据达成的业务量,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一般会计核算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或工资薪酬范畴。
“进场费”是商业企业凭借其渠道优势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次性的“入门费”是一种商业活动行为,与销售对方商品数量和金额及服务无关,支付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9〕29号文强调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变通为进场费等费用处理,意在防范企业将存在税前扣除限额的项目混为据实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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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